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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28太阳集团首页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

作者:黃行健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2021年09月13日

9728太阳集团首页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,不 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,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,培養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,依據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
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本科學曆教育 的全日制本科學生。

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

第三條 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,必須持《桂林理工大學新生入學通知書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按期到學校 辦理報到入學手續。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,必須事先書面向 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,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。未請假或者請假 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,視為放棄入學資格。

第四條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。各二級 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,審查新生的錄取通知書、身份證、高考準考證上的信息是否與錄取庫信息完全一緻,審查合 格,辦理入學手續;學校核查通過後,予以注冊學籍。二級學院 審查發現上述信息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與錄取庫不一緻,或者 有其他疑似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,暫停辦理入學手續, 經學校審查認定違規情形屬實的,取消該生入學資格。

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:

一)患有疾病的新生,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 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過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标準的,原則上可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1年,特殊情況的,可申請保留兩年。

二) 應征入伍的新生,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。

三) 創業的新生,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-2年;特殊情形 可申請延長。

四) 其他原因的,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。

保留入學資格須向學校招生辦公室申請,保留入學資格的新 生不具有學籍,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,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 向學校招生辦公室提交入學申請,經審查合格後,随當年新生同 期辦理入學手續。審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學資格;逾期不辦理入 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,視為放棄入學資 格。

第六條 學校在學生入學後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 複查。

一) 複查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;複查 學生錄取資格是否真實、符合相關規定。

二) 複查學生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、考生檔案等是 否一緻。

三) 複查學生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 别體檢要求,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、生活。

四) 藝術類等特殊類型錄取的學生應進行術科(素描、色 彩等)考核,複查其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。

五)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 确定為複查不合格,取消學籍;情節嚴重的,移交有關部門調查 處理。

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,經學校指定的二 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,需要在家休養的,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 入學資格。

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開學初應按學校規定到所在學院辦公 室辦理報到及注冊手續,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,須向所在學 院履行請假手續暫緩注冊。

學生在校學習期間,每學年必須根據學校有關要求按時繳納 學費,未按要求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,不予注 冊。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,辦 理有關手續後注冊。

凡休學、保留學籍或其它原因離校的學生,未經批準複學者, 不予注冊。未注冊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,不能參加學 校的教學活動。

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

第八條學制

本科專業的标準學制為四年或五年。

第九條修業年限

學生最長修業年限(含休學、停學、降級等時間,保留入學 資格、入伍時間除外)為學制規定年限加兩年。專升本學生的最 長修業年限為同專業高中起點本科學生最長修業年限減兩年(四 年或五年)。

休學創業的學生,經審核可延長修業年限1-2年,但最長修 業年限不超過8年。

學生提前畢業或延長在校學習時間按《9728太阳集团首页學生修 業年限管理辦法》實施管理。

第四章 轉學、轉專業

第十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有 特殊困難、特别需要,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 要求的,才可申請轉學。

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,确需學生本人就近照 顧的,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無法繼續培養的;特别需要''一般指學 生本人身心健康需要特别關懷申請轉回家庭所在地學校的。

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予轉學:

一)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;

二) 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 份錄取成績的;

三) 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;

四)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;

五)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。

第十二條 學生應按招生錄取專業(類)就學,有下列情況 之一者,可以申請轉換專業,申請轉換專業在一、二年級的第二 學期進行:

一) 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,經學校指定的 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 業學習者;

二) 複學或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申請入學的學生,因原專業 停招,不轉專業則無法學習者;

三) 學校确認該生學習認真,但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, 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或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請需要集 體轉換專業者;

四) 複學後申請轉換到與創業相關專業的休學創業者;

五) 退役複學申請轉換專業者;

六) 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者。

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得轉換專業:

一)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年者(因身體健康原因除外);

二) 藝術類學生申請轉入非藝術類者;

三) 與高職院校聯合培養專業的學生;

四)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申請轉入應用本科或普通本 科專業者;

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、轉專業的申請審批手續,按下列辦法辦 理:

一) 學生轉學申請審批手續,按《9728太阳集团首页學生轉學 工作實施細則》有關規定辦理。

二) 學生在本校範圍内轉換專業的申請審批手續,按《桂 林理工大學本科學生轉換專業實施辦法》有關規定辦理。

三) 學生在籍期間隻能轉換專業一次。

第五章 課程的修讀

第十五條修讀課程選擇

一)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(第一學期除外)應按照專業人 才培養方案,在規定時間内選擇下一學期修讀的課程(含各種實 習、課程設計、學年論文、社會實踐、畢業設計(論文)等實踐 教學環節,下同)。

申請修讀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内非指定開課學期的課程,學生 必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辦理課程修讀手續。

學生選課時必須認真核對個人教學計劃,保證自己所選課程 6

準确無誤、無遺漏。經批準選定修讀的課程一般不予變動,如确 屬選擇不當,可在規定時間内向所在學院辦理改選、退選手續, 逾期不予辦理。

二) 學生不能選修低于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同類課 程,但允許選修高要求課程來代替低要求的同類課程。選修性質 的課程不能代替必修性質的課程。

三) 經審核同意修讀第二專業、輔修專業(課程)的學生, 可根據所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讀課程。

四) 學生選課時應注意避免所選課程的授課時間互相沖 突。課程選定後,學生應按規定參加課程的各項教學活動。其被 考核資格、成績與學分的登記等均以學生辦理選課手續為依據, 未選課的學生不準參加聽課及相應的考核。

五) 學生修讀在線開放課程并獲得課程學分認證證書的可 獲相應學分,完成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挑戰杯列競 賽和互聯網+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學校認可的比賽或項目,可 獲得相應獎勵學分(具體實施辦法參照相應管理文件o

第十六條課程的免聽與免修

一) 學生對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門必修課(實驗教學環節 和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不包含在内),因各種原因造成課程沖突或 通過自學等途徑已經掌握的,可向任課教師出示自學筆記并提出免 聽申請,經任課教師同意、到所在教學學院教學秘書處備案,可以 免聽該課程,但必須在網上進行選課,随教學班參加課程考核,考 核成績以卷面成績和實驗教學環節成績綜合确定。

二) 經學校醫院證明确認身體不适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 可免修體育課。


三)選修課程(含專業選修課、公共選修課)原則上不能 免聽,必須随所選課程跟班學習。

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評定

第十七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,主要通過學年鑒定等形 式,每學年進行一次。

第十八條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開設的所有課程和其他各 教學環節均要進行考核。考核成績合格後,學生方能取得其學分。

第十九條 考試類課程、畢業設計(論文)的成績評定采用 百分制;考查類課程、其他單獨開設的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、國 防教育、社會實踐、公共選修課等的成績評定,采用五級記分制 (優秀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)。

考試類、考查類課程的成績評定,平時考核成績占40-70 %, 考試成績占60-30%,具體比例由主講教師所在教研室确定。

課程平時考核成績根據學生聽課、完成實驗、筆記、課外作 業、參加課内活動等情況以及測驗的成績綜合評定。

第二十條 凡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,必須重新修讀該 課程。

第二十一條學生因事、因病或因重新修讀課程的考試時間 發生沖突不能參加考試者,需由本人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并附 上有關證明(因病者必須附上學校醫院請假證明),由任課教師、 班主任、輔導員核實後經學院教學秘書審核後到教務處辦理緩考 手續,否則,按無故曠考論處。緩考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初進行

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年論文、畢業設計(論文)剽竊、抄襲 他人研究成果者,其考核成績以零分計

第二十三條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

分之一者或平時欠交作業累計達三分之一者,取消該門課程的考 核資格,必須重新修讀。

第二十四條學生每學期考核取得的成績及相應的學分均 記入學生成績表中。

學生對已修讀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的,允許申請重新修讀。 學生修讀的各環節學業成績都計入學生成績表中。重新修讀課程 所得成績需做出标注。

第二十五條對學生體育的考核,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。包 括對學生體育課程、身體素質等的綜合性考核。體育課的成績根 據考勤、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綜合情況評定。

第二十六條為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,采用學分績點制的學 習質量評定方法。學生學分績點以平均學分績點表示,其計算方法 如下:

平均學分績點=1 (課程學分數X績點數)課程學分數

平均學分績點分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和累積平均學分績點, 即:按學年結算的平均學分績點稱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;從入學 後累積結算的平均學分績點積為累積平均學分績點。

有關學分績點的計算說明如下:

一) 計算學分績點的課程為必修課和集中性實踐教學環 節,選修課和素質類課程不計算學分績點。

二) 采用五級記分制的課程和集中性實踐性教學環節、畢 業設計(論文)成績折算成百分制後再進行學分統點的計算,其 換算标準為:優—95分、良85分、中75分、及格—65分, 不及格40分。

三) 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數的換算方法為:100分績點數5, 90分為4, 80分為3, 70分為2, 60分為1,不滿60分的 績點數為0。處于整十區間的分數計算績點數,考核成績每增加 1分績點數增加0.1

第二十七條 學生所修讀的學分數按下列規定管理:

一) 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實驗教學課程、集中性實踐教學 環節等單獨計算學分。

二) 公共選修課、專業選修課等課程學分,不計入學年學 籍處理的學分。

第二十八條轉換專業的學生在轉出專業已修讀并獲得學 分的課程(實踐性教學環節)成績按《9728太阳集团首页學生轉換專 業實施辦法》的規定予以核定。

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的學生,重新參加入學考試、符合錄 取條件,再次入學的,其已獲得學分,經認定予以承認。

第二十九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、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 論文、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、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、成果, 經審核可以折算為學業學分,計入學業成績,具體辦法見《桂林 理工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法》、《桂林理工大 學第二課堂實施與管理辦法(試行)》等相關管理文件。

第七章 休學與複學

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可以申請休學:

一) 因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,需停課治療、休養 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(或六周)及以上者;

二) 因特殊原因或困難需暫時中斷學業者;

三) 學生自願應征入伍,入伍後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;

四) 學生到國際組織學習或自費出國留學者;

五) 根據考勤,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總學時三分之一(或 六周)及以上者;

六) 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學生,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者。

第三十一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,總共不超過兩次, 總時長不超過兩年(參軍、創業除外)。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, 由學生書面申請說明休學原因(因病休學的需附學校醫院證明等 材料),經學院黨政負責人、學校學工處簽署意見後,報教務處 審批。

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,學校保留其學籍。

休學學生有關待遇,按照下列規定辦理:

一) 學生休學期間,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。

二) 因病休學的學生,醫療費按照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 處理。

三)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,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、學校等組 織建立管理關系。

第三十二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:

一) 休學期滿後,學生必須在期滿後一周以内向所在學院 書面提出複學申請經所在學院黨政負責人、學校學工處簽署意 見,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後,方可辦理複學手續。

二) 因病休學的學生,申請複學時必須經學校指定的二級 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,方可複學。

三) 學生複學後編入原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下一年級。休學 半年以上而又未滿一年要求複學且符合條件者,允許複學,但必 須跟原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。

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,不得報考其他學校。如要報 考,必須先辦理退學手續。

第八章 警示、降級

第三十四條警示

學生入學後必修課程(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)考核累計不 合格學分達到20學分(含20學分)及以上(未達到30學分) 者,給予警示。

前六個學期(五年制學生前八個學期)學生未經批準,一學 期修讀必修課程學分未達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該學期應獲學 分數的80%者,給予警示。

第三十五條降級

(一)學生入學後必修課程(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)考核 累計不合格學分達到30學分(含30學分)及以上(未達到40 學分),降級處理。

前六個學期(五年制學生前八個學期)學生未經批準,一學 期修讀必修課程學分未達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該學期應獲學 分數的50%者,降級處理。

學生降級後其個人教學計劃變更為下一年級的教學計劃。如 果學生經過努力學習,其課程(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)考核獲 得學分累計達到原年級的學分要求,可以申請重新編入原年級學習。

第九章 退學

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可予退學:

(一)學生入學後必修課程(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)考核 累計不合格學分達40學分(含40學分者;


二) 連續兩次降級者;

三) 達到最長修業年限但未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 者;

四) 超過複學期限未提出複學申請,或因病休學兩年期滿 申請複學經複查仍不合格者;

五)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确診,患有疾病或者 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;

六)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;

七) 開學兩周内未按規定辦理報到注冊手續者;

八) 本人堅持申請退學者。

第三十七條 可予退學的學生,學生及其家長同意退學的, 按自動退學辦理退學手續;家長同意學生退學但學生已離校或聯 系不到的,按自動退學由家長代辦退學手續;學生及家長不明确 态度的,由二級學院上報進行退學處理。

對學生的退學處理,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。對退學的學生, 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。屬于學生本人堅持申請 退學者,須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,學院主管領導同意,教務處審 核,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後,即可辦理退學手續。

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 日内,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,學生申訴 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 起15日内,作出退學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情況複雜不能在 規定期限内作出結論的,經學校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15日。需 要改變原退學處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 會重新研究決定。


從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, 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
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生效之日或複查決定書送達 之日起一周内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。

第三十八條退學學生的相關問題,按以下規定辦理:

一) 經确診患有某種嚴重疾病(包括意外緻殘)不能堅持 學習者,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。

二) 根據退學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(學滿一年 及以上)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(未學滿一年)。

三) 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、戶口按國家相關 規定遷回其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
四) 退學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,學生拒絕簽收的, 以留置方式送達;已離校的,采取郵寄方式送達;難于聯系的, 可以利用學校網站、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。

第十章 畢業和結業

第三十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,在修業年限内修讀完專業人 才培養方案規定要求修讀的全部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、畢業設 計(論文)并達到畢業要求的最低學分(選修課按規定分别修滿 公共選修課學分和專業選修課學分),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經考 核合格者,準予畢業,并發給畢業證書。

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制期滿或修業年限期滿時,修完專業人 才培養方案規定要求修讀的全部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、畢業設 計(論文),但未達到畢業學分要求的,準予結業,由學校發給 結業證書。學生結業後,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内(含休學、在 校學習等時間),其考核不合格的課程(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) 14

可在每學期開學初第3周申請跟班重新修讀,并按修讀學分繳費; 全部課程(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)考核合格後,可申請換發畢 業證。

學生在學制期滿時,未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要求修讀 的全部課程和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、畢業設計(論文),不得申 請結業,可以在學校規定的畢業生離校時間後兩周内,書面申請 延長在校學習年限(不超過最長修業年限),經學院主管教學領 導同意,教務處審批,按原專業的教學計劃繼續學習。經批準延 長在校學習年限的學生仍屬學校在籍學生,須遵守學校各項規章 制度。

學生畢業、結業或肄業後,應當按規定辦理完相關離校手續 後離校。

第一章學業證書管理

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, 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,填寫、頒發學曆證書、學 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。

學生在校期間申請變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 信息的,應當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由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提 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,否則不予受理。變更信息經學校 及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,方可更改。

第四十二條 根據《9728太阳集团首页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士 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》有關規定,學校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 件者授予學士學位。

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 度對所頒發的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信息進行電子注冊。


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, 取消學籍;已發學業證書的,依法予以撤銷。對以作弊、剽竊、 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、學位證 書的,依法予以撤銷。

被撤銷的學曆證書、學位證書已注冊的,予以注銷并報教育 行政部門宣布無效。

第十二章附則

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九級學生開始實施,由教務處負責解釋,原《9728太阳集团首页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》(桂理工教〔201726号)待相應年級學生畢業後自動廢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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